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关于捐赠财产接受、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
更新时间:2024-06-25 关注:10943
为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,有效实现捐赠人的意愿,充分发挥捐赠物的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,结合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是指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有形、有价物品;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品,折合成人民币计价。
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,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,由基金会办公室登记造册、由专人保管、记入资产账与财务账。
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是指已办理接收手续、产权归安阳市教育基金会、且基金会能够支配和使用的物品。
第四条 接受捐赠财产,要给捐赠人出具接收证明,并可根据情况,举行适当仪式。
第五条 对精密、贵重的捐赠物品,要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检验接收,对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,基金会有权拒收。
第六条 基金会不接收以下捐赠物品:
1、有损国格、人格,有辱基金会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;
2、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;
3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。
第七条 对接受的捐赠财产,基金会实行接受登记、入库保管的分工制度,办公室负责接受登记建卡入账,库存保管和日常维护由专人负责,要严格交接手续,做到手续完备,账目清楚。
第八条 对接收的捐赠物品,要按照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,做好日常维护和妥善管理工作。
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,按照捐赠人的意愿,使用捐赠物品。
第十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和对外捐赠,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价值1000元内的物品由办公室主任审批,价值5000元内的物品由秘书长审批,价值50000元内的物品,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,价值50000元以上的物品由秘书长审核、理事长签署意见后,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捐赠物品时要有监事会人员在场,要及时核减资产账与财务账。
第十二条 对捐赠物品使用,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检查审计和捐赠人的质询,要定期向大额捐赠人报告物品使用情况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积极协助引进捐赠物资的单位和个人,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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